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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2-11

  宜春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

  一、思想政治表现及学业成绩合格。

  二、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成人学士学位专业加试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详见附件《宜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附件:宜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江西省学位委员会《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按照《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以及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下述学术水平:

  (一)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培养方案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它原因受到学位或所在单位记过处分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达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

  (三)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我校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或政治理论课不合格。

  (四)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

  第六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单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学业情况,填好学士学位审核表,负责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提供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材料(随附由省招生委员会核定的招生名单或复印件)及申请者就读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

  (二)校学位办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审核,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继续教育学院。

  (三)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外国语由省学位办参照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基础课和专业课由校学位办参照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教学大纲要求命题;校学位办负责组织考试。

  (四)校学位办通过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织,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士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培养方案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的情况,以及学士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

  (五)对于经过审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向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复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进行逐个审核,审核通过者在学校报经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发出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时,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在申请、推荐和审核过程中,凡违反《暂行规定》和本条例,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宜春学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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